发布日期:2021-03-23
以继承和发展G.W.F.黑格尔的哲学和法律思想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德国法学家J.柯勒首创,主要传播于德、意等国。柯勒主要继承了黑格尔的历史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关于法是文明现象的观点。但黑格尔将历史解释为绝对精神自我发展的历史,法始终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法哲学原理》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创作的哲学著作,该书于1821年正式出版。《法哲学原理》从哲学的角度解析法,用辩证的思维探悉法、道德与伦理之间的奥秘,从而迈向自由的意志。《法哲学原理》包含三大部分:抽象法、道德、伦理。其中伦理部分又包括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环节。《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经典哲学著作之一。书中系统地反映了黑格尔的法律观、道德观、伦理观和国家观,也是人们研究黑格尔晚年政治思想的重要依据之一。
实体性是德国黑格尔用语。即“伦理实体性”。有时又称为“神性”、“普遍性”等,常与“主体性”相对。指某种精神力量或观念的普遍合理性,黑格尔由“伦理实体”概念引出。“伦理实体”指伦理与法的领域中的理念,是一切普遍的、正面的、合理的伦理力量和观念的集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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