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规定,乙类高层厂房(一二级耐火等级)与丙类单多层厂房(三级耐火等级)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5m。规范规定: (1)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因此,采用A或E的措施进行改造后,符合规范要求。 (2)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因题目中的两个厂房高度不同,且丙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级,不适用此条。(3)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因本题中的两个厂房中有一个是乙类厂房,因此不适用于本条。(4)两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为防火墙且较低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l.0h,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按规定设置防火防火卷帘时,甲乙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因丙类厂房是三级耐火等级,因此不适用于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