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任某,某企业工人。十年前,任某与丈夫王某协议离婚。当时双方达成离婚协议,
由任某抚养女儿(6岁),王某抚养儿子(12岁)。王某离婚时工资收入与任某差不多,所以
约定互不支付对方所带子女的生活费。10年后,王某抚养的孩子参加了工作。王某本人两
次提工资,而且当了县级干部。任某则因企业不景气下了岗。女儿在考高中检查身体时被
医生诊断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法院受理后,判决王某付给女儿每月110元生活费,王某
不服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称自己当初和任某离婚时约定双方互不给付对方所带子
女的生活费,而且自己还要赡养母亲,不想付给女儿生活费。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做
出了撤销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按照双方原来的离婚协议执行的决定。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发布日期: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