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下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
多选题

根据《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下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

发布日期:2021-03-13

A.核查债权

B.监督管理人

C.通过重整计划

D.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E.通过和解协议

试题解析

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中文名
债务人财产
注音
zhàiwùréncáichǎn
外文名
Debtor's property
含义
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是指由重整人制定的,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复兴为目的,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多方协议。重整计划名为计划,实际是一个协议。重整计划的特征:(1)以企业拯救和债务公平清偿为目的;(2)由管理人或债务人负责制备;(3)应依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营业前景,确定以让步为基础的债务清偿方案,并确定有助于企业解困复兴的经营方案;(4)一般需征得债权人会议的同意;(5)需经法院批准,方可生效。

中文名
重整计划
地点
中国
性质
重整程序环节
制定人
重整人

管理人

管理人又称“无因管理人”。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依法对本人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的当事人。根据大陆法各国民法的规定,管理人的基本债权是费用给付请求权;其主要债务是:(1)不违背本人真实利益,以有利于本人的方式从事适当管理,其内容受到本人可推知的意思的限制;(2)及时向本人通知管理事实和管理始末状况;(3)适时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利益移交本人;(4)对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给本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中文名
管理人
注音
guǎnlǐrén
外文名
administer
释义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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