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核查记录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1)期间核查依据的技术文件;
(2)被核查仪器的信息:名称、编号、生产厂、使用的附件等;如果被核查的计量基准、标准是由多台仪器组成,并可改变组合,则应该记录测量系统的组合及其连接件和连接状态的信息;
(3)核查标准的信息:名称、编号、生产厂,使用的参数、量程或量值、测量位置等;如果对核查标准进行过稳定性考核或为建立过程参数所做的实验,应记录相关的信息;
(4)核查时的环境参数:温度,必要时还包括:湿度、空气压力、振动等;
(5)核查的相关信息;核查时间、核查的参数、核查操作人员,必要时包括核查结果的审查人员等;
(6)原始数据记录;
(7)数据处理过程的记录;
(8)核查曲线图或控制图;
(9)核查结论;
(10)关于拟采取措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