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7-19
A.唐朝
B.宋朝
C.明朝
D.清朝
斩监候为“斩立决”的对称,是指明清时对于判处死刑的罪犯,不立即执行,而是监禁起来等候秋审或朝审复核。明代《真犯杂犯死罪条例》中,应判处斩监候的罪名大致包括谋杀、故意杀人、受财枉法、聚众打夺致人死亡、白昼抢夺伤人、诱拐良人致人死亡、左道杀人、因奸盗威逼人致死等。清律中罪名数量有所增加,但基本是一些危害统治秩序的恶性刑事犯罪。当罪犯在州县初审中被拟判为斩/绞监候时,都需层层审核,经过府、省、中央的依次复核后,最终奏请皇帝裁决。经过复核,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几种情况。其中“情实”一类奏请执行死刑,其他罪犯基本可以获得一条生路,免于处死。这一制度同时也是皇帝控制司法权和慎刑的体现。
绞立决是绞监候的对称。中国明清时代判处绞刑,立即执行。此制源于唐。《唐律疏议·断狱》曰:“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其所犯虽不待时,若于断屠月及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待时而违者,加二等。 ”“若犯‘恶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杀主者,不拘此。”即谓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及奴婢、部曲杀主罪者,可以决不待时。明清律死刑的执行分立决与监候两种。
分为 - 拼音fēn wéi 动词,生活中经常使用词语,如:“一分为二”、“一分为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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