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7-15
A.原保险
B.再保险
C.团体保险
D.重复保险
团体保险是指以一张保险单为众多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保险。团体保险是以集体单位作为承保对象,以保险公司和集体单位作为双方当事人,采用一张保险单形式订立合同。通常是以团体单位为投保人,单位内工作人员为被保险人。团体保险的特点是: 因身体不健康的逆选择因素小而免验体格;因一张保单为众多人服务而手续简化; 因手续简化,逆选择因素小而保险费低廉的特点。但是为了防止逆选择,在具体业务做法上一般有下列规定: (1) 团体的限制。投保单位必须是法人组织,被保险人必须是单位组织的成员。(2)团体内必须要有75%的人参加保险。(3) 在一个团体内,或按工龄、工资收入、职务等级分别定出保险金额,或是同一的保险金额。团体保险大都以一年为期限,每年更新保单,保险费可以由单位负担,也可以由单位、个人共同负担,保险费率按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标准。
原保险又称第一次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直接承担原始赔偿责任的保险。原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在原保险关系中,保险需求者将其风险转嫁给保险人,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再保险亦称“分保”。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再保险的基础是原保险,再保险的产生,正是基于原保险人经营中分散风险的需要。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公司。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支付的保费称分保费或再保险费;原保险人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由再保险人支付给原保险人的费用报酬称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再保险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按照保险金额,约定比例,分担责任。对于约定比例内的保险业务,原保险人有义务及时分出,再保险人有义务接受,双方都无选择权。比例再保险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过赔付率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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