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4-13
A.租赁合同的成立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B.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承租人可要求减少租金
C.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可自主转租
D.租赁合同为双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 租赁合同(Lease Contract)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租赁物又称 “租赁合同标的”,租赁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租赁物一般是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主体能够实际占用或使用的。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能够返还、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但有的国家,如 《法国民法典》,不仅将财产作为租赁物,而且,还把劳动力作为租赁物。当财产作为租赁物时,它既可以是生产资料,即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又可以是生活资料,即用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所需要的社会商品。
交付,拼音为jiāo fù,汉语词语,释义为支付、交给。出自《初刻拍案惊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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