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0-19
A.占有权
B.使用权
C.收益权
D.处分权
占有权:①所有人以自主的意思管领或控制其物的法律可能性。大陆法民法中所有权的权能之一。作为所有权权能的占有权内容具有广泛的概括性和无限延续性;它仅以本权为依据而不以实际占有为要件,所有人失去对物占有后并不丧失物的占有权。②他物权人以他主占有的意思管理物的法律可能性;地上权人、地役权人、典权人、质权人等对他人所有物的占有权利均属此类。他物权中的占有权具有特定的内容,权利人只能依特定目的管领标的物。③某些大陆法国家民法中以占有为要件的独立权利。
收益权是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所有权的存在以实现经济利益和价值增值为目的,这最终体现在收益权上。收益权能是指权能的权能,作为实现所有物价值的基本手段,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已上升为所有权最核心的权能。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销毁、丢弃处理等方面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核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处分权在多数情况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使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依法享有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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