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2-11
初步证据,“最终证据”的对称,又称“表面证据”。是指可解除其提供者举证责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具有最终说服力的证据。即初步证据可以被充分的相反证据所推翻。
货物收据是当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承运人已按提单记载事项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表面证据是指可解除其提供者举证责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具有最终说服力的证据。即初步证据可以被充分的相反证据所推翻。如中国《海商法》规定,在提单未经转让的情况下,提单上关于货物状况的记载是承运人按此状态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承运人能够提出相反的证据,则可以推翻提单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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