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哪些原则()
多选题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哪些原则()

发布日期:2020-04-12

A.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B.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C.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D.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E.给未成年人最广阔的自由发展空间

试题解析

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的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公民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表现是公民的人格权,《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中国宪法第一次写入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内容,这一规定具体通过《民法通则》《刑法》等普通法律得以实现。

中文名
人格尊严
定义
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尊重的权利。
拼音
rén gé zūn yán
涵括
姓名权

合法权益

合法权益是指受国家法律保护并能取得预期收益的特权,如各项无形资产。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在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包括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教育权利等。

中文名
合法权益
包括
政治权利
解释
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
规定法律
宪法

尊重

尊重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为zūn zhòng,意思是尊敬、重视,古语是指将对方视为比自己地位高而必须重视的心态及其言行,现在已逐渐引伸为平等相对待的心态及其言行。

中文名
尊重
拼音
zūn zhòng
反义词
侮辱
外文名
respect;value;esteem;make much of;defer to
词义
敬重;
近义词
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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