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在范围或性质上发生变化。
单选题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在范围或性质上发生变化。

发布日期:2021-09-06

A.主体变更

B.客体变更

C.内容变更

D.形式变更

试题解析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主体(civil subject)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民事主体的资格由法律规定,在中国,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能够作为民事主体的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在一定情况下,需要国家直接参加民事活动时,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如发行公债、享有财产所有权、接受赠与、对外以政府名义签订贸易协定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义务主体。通常,民事主体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民法调整的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商品关系要求对等的劳动交换并体现等价有偿的要求,反映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就是双方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只有一方是权利主体,另一方则是义务主体,如绝对权关系、无偿的合同关系等。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可以都是单一的;也可以一方是单一的,而另一

中文名
民事主体
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
外文名
civil subject
标准
民事权利能力和

性质

性质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xìng zhì。一指禀性,气质;二指质地;三指事物的特性,本质;四指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与其他事物不同的根本属性。后三者多用于科学研究当中作为名词。哲学上,性质指:体之变在质空时量数上的个性表达。本质指:体之变在质空时量数上的集性表达。事物性质。生物(人、动物和植物)对事物的适应感觉反应出人性物性。从广义上讲:某事物的性质就是由该事物所决定的事实。例如:氢气可燃,而氦气就不可燃,某单质是否可燃这一事实取决于该单质,则是否可燃就是该单质的化学性质之一。出自《荀子·性恶》。

性质
汉语词汇
五笔打法
ntrf
释义
禀性,气质、质地、事物的特性等
近义词
本质、本性
拼音
xìng zhì
出自
《荀子·性恶》
词性
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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