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6-16
A.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B.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C.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D.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特定公众均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商业秘密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善意地实施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例如自行研发和反向工程等,不特定公众并不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只是因为并不知晓而无法实施。
侵犯,汉语词语,拼音:qīn fàn,意思是指以伤害他人或他物为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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