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的法律思想
问答题

沈家本“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的法律思想

发布日期:2020-12-11

试题解析

沈家本

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吴兴(今浙江湖州)人,清末官吏、法学家。新法家代表人物。清同治元年(1862年)举人,光绪九年(1883年)进士,曾任直隶、陕西司主稿,受刑部尚书潘祖荫赏识。任奉天(今沈阳市)司正主编,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帮办,后又升为协理、管理等。出任天津知府,任间宽严结合,恩威并施。调任保定知府后,在教案中按法据理力争,处理妥善。后升任通永道,山西按察使。未及行,外国教士为报争地索款未成之恨,诬沈私通义和团,遭搜查,终因查无实据而未获罪。晚年历任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并兼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职。沈家本精于经学和文字学,继承了中国学术传统中的考据方法和求实精神。他希望将儒家的道德准则同欧洲的刑罚机制结合起来,重视刑轻仁政的理想。他还曾参与晚清改革,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

中文名
沈家本
民族
汉族
逝世日期
1913年
主要成就
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
代表作品
别名
字子淳,别号寄簃
出生日期
1840年
职业
法学家
出生地
浙江南浔

有其

有其是隶属于周围先生的品牌

中文名
有其
注册号
52282670
标签: 其人 法律 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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