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具备资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并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又称选择性招标,是指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特定的、具备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
2.该工程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违反了有关规定。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工程是由政府全部投资兴建的省级重点项目,所以应采取公开招标,若采用邀请招标需经过省人民政府的批准。
3.实行招标前的资格预审的优点包括:
(1)实行公开招标时,投标人的数量将会很多,实行资格预审,将那些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先行排除,就可以减少多余的投标。
(2)通过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可以对众多投标申请人的技术水平、财务实力、施工经验和业绩进行调查,从而选择在技术、财务和管理各方面都能满足招标工程需要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3)通过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筛选出确实有实力和信誉的少量投标人,不仅可以减少招标人印制招标文件的数量,而且可以减轻评标的工作量,缩短招标工作周期,同时也剔除那些不具备承担工程任务的投标人,节省因投标而投入的人力、财力等投标费用。
4.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如下:
(1)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不妥。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2)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踏勘不妥。
理由: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3)仅在8月10~11日间发放招标文件不妥。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本案例中招标文件的发放只有2个工作日。
(4)招标人宣布有A、B、C、D四家承包商投标不妥。
理由: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投标人有权撤回已经送达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撤回是指收回全部投标文件,或者放弃投标,或者以新的投标文件重新投标。承包商A已经撤回其投标文件,故不应将其列为投标候选人。
(5)双方于10月13日签订合同不妥。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该项目签订合同的时间已超过30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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