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7.12.3 200MW级机组及以上容量的燃煤电厂,宜按以下原则划分火灾报警区域:
1 每台机组为1个火灾报警区域(包括单元控制室、汽机房、锅炉房、煤仓间以及主变压器、启动变压器、联络变压器、厂用变压器、机组柴油发电机、脱硫系统的电控楼、空冷控制楼)。
2 办公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和通信楼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电缆夹层)。
3 运煤系统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与配电间、转运站、碎煤机室、运煤栈桥及隧道、室内贮煤场或筒仓)。
4 点火油罐火灾报警区域。
7.12.4 消防控制室应与单元控制室或主控制室合并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