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5.1条规定,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②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③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建筑高度不大于50 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 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①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②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选项C为建筑高度不大于100 m的住宅建筑,符合楼梯间不设置防烟系统的条件。其余选项均为建筑高度大于50 m的公共建筑或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