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
2.该工程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理由: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该工程属于全部由政府投资兴建的省级重点项目,所以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3.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作出同意的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招标公告,要约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4.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既是对招标行为的要求,也是对投标行为的要求。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得到体现,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对招标方和投标方的行为作出了规范性约束。
5.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不妥之处:现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
理由: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不妥之处: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
理由:不应编制两个标底,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3)不妥之处: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问题作了书面答复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
理由: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
(4)不妥之处: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
理由:招标人不应仅宣布四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因此招标人应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5)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理由: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对于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建筑工程,以及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工程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6)不妥之处:招标人代表希望承包商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
理由: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承包商考虑降价问题。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7)不妥之处:招标人又与承包商B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
理由:确定中标人以后签订合同过程中,招标人不得以压低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不妥之处:双方于10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理由: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已超过30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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