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4-11
A.②③④
B.①③④⑤
C.①②③⑤
D.①②③④⑤
团体保险合同是指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例如,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就若干艘船与保险;人订立一个保险合同;在人寿保险中,以同一雇主或团体的全部或部分受雇人或;会员为被保险人,由保险人签发一张总保险单。在团体保险合同中,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对每一保险标的在其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根据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险的场合),或进行保险金的给付(人身保险的场合)。
保险金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或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
给付,读音jǐ fù,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债法理论上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称为内容,在日本民法称为目的。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的请求权是针对于债务人的特定的行为行使的,债务人的义务也正是此特定的行为,债权人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的行为即为给付。在不当得利之债中,给付是不当得利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给付是本人应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而在合同之债中,由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常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为给付。当然,给付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不作为,即不为一定的行为,如债务人不得泄露技术秘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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