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4-14
仲裁中特殊管辖是“仲裁一般地域管辖”的对称。又称仲裁“特别地域管辖”。诉讼标的或诉讼标的物在某个法院的辖区,案件就由该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仲裁中的特殊管辖有:(1)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特殊管辖权,“一般管辖权”的对称。是指根据涉外民事案件性质的特殊性,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而适用另外一些原则所确定的管辖权。如在中国,人民法院依被告所在地确定一般管辖权,但对侵权行为、船舶案件等,则依其他原则确定其司法管辖权。
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之外的特殊的管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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