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1)李老师的做法不合法。《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2)案例中的张某课堂自律能力差、经常不交作业、打架。依据法律规定,如果我是李老师,首先会对其进行
批评教育。如果学生屡教不改,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我会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即对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让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如果还不行,我会建议其监护人将其送人相关学校进行矫治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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