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①融资租赁业务;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③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④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⑤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⑥同业拆借;⑦向金融机构借款;⑧境外借款;⑨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⑩经济咨询”。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①发行债券;②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③资产证券化;④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⑤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知识点】核心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