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7-05
A.《道德与立法原理》
B.《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C.《法哲学原理》
D.《法理学原理》
哲理法学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是由德国古典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开创的一支法学流派。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德语: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常缩写为G. W. F. Hegel;公元1770年8月27日—公元1831年11月14日),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出生于今天德国西南部巴登-符腾堡首府斯图加特;是柏林大学(今日的柏林洪堡大学)的校长。黑格尔时代略晚于康德,是德国19世纪唯心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对德国的国家哲学作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许多人认为,黑格尔的思想,标志着19世纪德国唯心主义哲学运动的顶峰,对后世哲学流派,如存在主义和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有甚者,由于黑格尔的政治思想兼具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两者之要义,因此,对于那些因看到自由主义在承认个人需求、体现人的基本价值方面的无能为力,而对觉得自由主义正面临挑战的人来说,他的哲学无疑是为自由主义提供了一条新的出路。
著作是汉语词汇,拼音zhù zuò,按照古代的要求,“著作”是专指创造性的文章而言的。前人没有阐发过或没有记载过的,第一次出现的文章或书籍,才算是“著作”。因为它是针对某专一题材的,所以也叫做“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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