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4-11
A.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0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
C.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即可
D.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能由管理人提议召开
管理人又称“无因管理人”。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依法对本人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的当事人。根据大陆法各国民法的规定,管理人的基本债权是费用给付请求权;其主要债务是:(1)不违背本人真实利益,以有利于本人的方式从事适当管理,其内容受到本人可推知的意思的限制;(2)及时向本人通知管理事实和管理始末状况;(3)适时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利益移交本人;(4)对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给本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债权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称为债权关系或者债的关系。在债权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债务人承担的义务为债务。债权就是在债的关系中,一方(债权人)请求另一方(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指预计发生的事情在预计时间段之前提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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