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7-15
A.对
B.错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一般的守法义务、赡养义务等,法学上称其为“第一性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学上又称“第二性义务”,即加于违法的法律关系主体的直接强制性义务,包括受制裁,强制和给予补救。
教育司,北洋政府时期省级教育行政机构。1913年1月设置于各省行政公署之内,与内务、财政、实业三司同列,负责全省教育行政,下设3~4科分理教育事务。设司长一人,由大总统任命;科长3~4人。1914年5月改设为教育科,与实业司同归入内务司。
常用指经常使用;日常应用。出自《墨子·小取》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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