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教育法律责任是从广义上讲的教育法律责任。
判断题

教育司法实践中常用的教育法律责任是从广义上讲的教育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2-07-15

A.对

B.错

试题解析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一般的守法义务、赡养义务等,法学上称其为“第一性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这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学上又称“第二性义务”,即加于违法的法律关系主体的直接强制性义务,包括受制裁,强制和给予补救。

中文名
教育法律责任
别名
法律责任

教育司

教育司,北洋政府时期省级教育行政机构。1913年1月设置于各省行政公署之内,与内务、财政、实业三司同列,负责全省教育行政,下设3~4科分理教育事务。设司长一人,由大总统任命;科长3~4人。1914年5月改设为教育科,与实业司同归入内务司。

中文名
教育司
性质
教育行政机构
成立时间
1913年1月
行政级别
省级

常用

常用指经常使用;日常应用。出自《墨子·小取》等书。

中文名
常用
拼音
cháng yòng
造句
外文名
usual
释义
经常用的

热门试题

热门资讯

    暂无相关推荐~

分享给好友

分享到朋友圈

取消

使用浏览器的分享功能,把这篇文章分享出去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