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5-22
A.律师协会
B.律师事务所
C.司法行政管理机关
D.司法机关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经2004年3月20日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9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2次理事会修订。该《行为规范》分总则、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附则9章108条。该《行为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违法行为又称“无效行为”。不合法行为的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客观上不合法行为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主观上的过错指故意或过失两种主观状态。根据违法性质,违法行为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根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犯罪)。
违反,是汉语词语,拼音是wéi fǎn,意思是指行为或思想意识不符合制度、规律、法律等的要求。现比喻人或事物不正当或错误。违反一般为中性词,是人们依照相关依据所作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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