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某案一审中的诉讼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法院并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但甲公司不服一审...
单选题

甲公司在某案一审中的诉讼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法院并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但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该上诉状后,应(  )。[2003年真题]

发布日期:2022-07-16

A.判决驳回上诉

B.裁定驳回上诉

C.通知不予受理

D.决定驳回上诉

试题解析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际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辅助型第三人”;另一种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被告型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一种制度其法律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中文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外文名
accessory intervenor

诉讼地位

诉讼地位,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各主体由于在诉讼中职能、作用以及与案件的关系不同,诉讼地位有着明显差别。公安机关(包括安全机关)在按照刑事诉讼法行使职权时,是刑事诉讼的侦查机关之一,依法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职权。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行使检察权,是刑事诉讼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是各类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进行批捕、检察、公诉和诉讼监督等活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对案件行使审判权,同时拥有诉讼的主持指挥权,对各类诉讼起着最终的主导与决定作用。

中文名
诉讼地位
定义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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