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Ⅰ、Ⅱ,Ⅱ、Ⅲ,Ⅲ、Ⅴ,Ⅱ、Ⅳ、Ⅴ,Ⅰ、Ⅲ、Ⅴ
解析:
Ⅰ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相关业务。《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规定,配套募集资金聘请的中介机构中,具有保荐人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兼任保荐机构。可见独立财务顾问需具备保荐资格。Ⅱ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Ⅲ、Ⅳ两项,《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规定,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Ⅴ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自受到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