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7-20
A.第三人不知是商业秘密而加以使用
B.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
C.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D.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将商业秘密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专有性、排他性,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特定公众均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商业秘密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善意地实施通过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例如自行研发和反向工程等,不特定公众并不负有不得实施的义务,只是因为并不知晓而无法实施。
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中不,因地理实体而得名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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