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票据的背书人对票据不负有连带责任()。
判断题

商业票据的背书人对票据不负有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20-12-11

A.对

B.错

试题解析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均可请求其同时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偿合伙债务。

中文名
连带责任
类别
民事责任制度
涉及人数
两人以上
外文名
Joint responsibility
目的
补偿救济损失

背书人

背书人是在票据背面签章或书写文字、身份证号码,转让票据所赋权利的当事人。背书人的责任因背书方式的不同而有区别。普通背书方式的背书人的责任是:证明其前手背书真实无误;承担以后票据持有人的合理合法要求。背书人是经常变化的,因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票据经背书后才能转让,票据不断地从背书人手中经过背书转让给下一个被背书人手中。因此背书人随票据的转让流通而变化。

中文名
背书人
性质
票据行为
别名
持票人

票据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中文名
票据
拼音
piào jù
日本語
手形 てがた
外文名
counterfoil
注音
ㄆㄧㄠˋ ㄐㄨˋ
相关法律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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