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个青年工人,因没有住房,一直未能找到对象。1998年8月,刘某得知本厂 厂将建一栋楼房,解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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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个青年工人,因没有住房,一直未能找到对象。1998年8月,刘某得知本厂 厂将建一栋楼房,解决已婚职工的住房紧张问题。刘某又从其他渠道打听到由于国家住房 分配制度的改变,此次分房极有可能是最后一次福利分房,但由于自己未婚将无权分房, 刘某对此非常着急。一次与朋友谈及此事,朋友劝他先找一个以便搭上分房末班车,如能 长久一举两得,如果离婚还赚一套房子。经人介绍,刘某打到了未婚姑娘王某,并如实告 知了自己的想法,其实王某也有了自己的意中人李某,只是双方财力有限,一直未能谈婚 论嫁。刘某得知这个情况后,对王某和李某说:“其实与我结婚只是一个形式,我只是想 得到一套房子,等房子一到手我就会与你离婚,在此期间我不会干涉你的正常生活,当然 离婚对你不公平,为了报答你,我答应房子一下来,我就送你5万元,你们结婚也需要钱 嘛。”王某与李某商量之后表示同意,刘某还向李某出具了一张两万元的欠条。1999年8 月,刘某和王某登记结婚。9月,单位新房落成,刘某如愿以偿分到一套住房。由于刘某 一时手头较紧,于是答应王某年底一次还清,并将这笔钱作为协议离婚时对王某的补偿。 由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王某并未急着与刘某离婚,到了年底,刘某收回了他人拖欠的款 项,便与王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由刘某给付王某人民币2万元,作为对王某的精神 补偿”。1999年12月20日,双方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李某也一同前往, 但到了婚姻登记处门口,王某突然改变了主意,认为刘某未按口头约定在尽短时间内与自 己离婚,应当按每月2000元另行支付补偿费6000元,刘某不干,双方在婚姻登记处发 生了激烈的争吵。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在了解原委时,王某情急之下将事情真相予以公 开,并要求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主持“公道”。婚姻登记处对此事进行核实后,对三人 进行了批评教育,随即撤销了二人的婚姻登记,收回了结婚证,并将此情况通知了双方的 单位,要求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当事人可否为特定目的结婚?可否在结婚时对离婚补偿做出约定?本案中刘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发布日期: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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