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4-13
A.投保人
B.被保险人
C.保险人
D.第三者
代位追偿原则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
第三者的损害是公共建筑物对使用者和参加者以外的人所造成的损害。如由于堤坝决口而受到损害的农民。凡是公共建筑的俾用者或参加者以外的人称为第三者,对他的损害国家负赔偿责任。第三者的损害实行无过错赔偿原则。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只须证明损害的产生和公共工程或公共建筑物之间有因果关系,无须证明行政主体具有过错。
足额保险是不足额保险的对称,亦称全额保险。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如保险标的物存有残值则保险人对之享有物上代位权,也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中扣除该部分价值,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应给付的保险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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