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统》中将动产又分为()。
多选题

《宋刑统》中将动产又分为()。

发布日期:2020-04-13

A.宿藏物

B.阑遗物

C.漂流物

D.田宅

试题解析

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时任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主持立法,是年7月制定完成了《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由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颁布《大中刑律统类》,将《唐律疏议》的条文按性质拆分为121门,然后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文之后。这种将律、令、格、式、敕混为一体,分门编排的体例,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的法典编纂的传统,开辟了新的立法形式,后人简称该形式为《刑统》。《大中刑律统类》的立法模式为后世效法,五代至宋,“刑统”取代“律”,成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统类》《大周刑统》。宋朝沿用该立法模式,颁布了《宋刑统》,并由大理寺刻板印刷发行全国,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宋刑统》和唐律一样也是十二篇,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可见唐律对于《宋刑统》巨大影响。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五

中文名
宋刑统
修订部门
工部尚书
定义
法律
制定时间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

分为

分为 - 拼音fēn wéi 动词,生活中经常使用词语,如:“一分为二”、“一分为三”等。

中文名
分为
注音
ㄈㄣ ㄨㄟˊ
拼音
fēnwéi
解释
判断;断定

动产

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如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中国的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设计,亦应遵循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一般规则,即以有效的债权合同为基础,并结合交付和登记始发生物权变动。因此,动产善意取得不是基于无效合同,第三人强行“原始取得”所有权。第三人的善意也不能补正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而是使得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权受到限制。善意取得是根据无权处分人和受让人对财产的“双重占有公信力”而发生的。

中文名
动产
概念
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的物
对称
不动产
外文名
movable property
一般指
金钱、有价值的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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