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1-18
A.项目法人所属的
B.设计单位影响的
C.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D.施工单位制约的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全称叫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也简称为监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设单位聘请监理单位代其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单位称委托人、监理单位称受托人。
1992年1月18日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监理单位,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承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
“监理”一词,可理解为名词,也可理解为指一项具体行为的动词。其英文相应的名词是supervision,动词是supervise。由此可见,监理是一外来组合词,其在我国汉语辞书中尚无明确定义,如何完整准确地解释和理解其涵义,需要作进一步研究和探讨。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是从国外引进的,其中“监理”一词即借鉴了日本等国家的称谓。日本建筑基准法和建筑士法均明确规定了建设监理制度,凡私人业主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建筑士(即我国所称的建筑师)担任工程监理,否则工程不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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