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题
甲欲强奸在偏僻的小路上行走的乙(女,28岁),上前抓住乙的手不放,乙为摆脱犯罪人的纠缠,只好编造事实说自己“有性病”。甲于是只好说“那就算了,我害怕传染”。但甲并未独自离去,仍然尾随在乙身后,突生抢劫财物的歹念而对乙实施暴力,但是乙强烈反抗。甲无奈只得请求站在不远处的丙(12岁)帮忙按住乙的脚,然后自己将乙打成重伤。此时,甲的好朋友丁路过现场,明知甲要抢劫乙的财物,而与甲一起将乙的钱包拿走。二人分赃不久,丁待甲离开后,自己回到刚才的犯罪现场,见被害人因为受惊吓、伤害等原因,还躺在地上不能动弹,就心生怜悯之情,将被害人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3个月后,身体恢复正常。
对甲为抢劫财物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的评价,错误的是( )
发布日期:2020-04-10
A.抢劫罪
B.抢劫罪的教唆犯
C.故意伤害罪
D.抢劫罪,但是要对重伤结果负责
试题解析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wounding or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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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
-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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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程度
- 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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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 缓刑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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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
- 外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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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unding or 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 客体要件
-
侵犯
- 判刑
-
拘役
- 定刑依据
-
刑法
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 中文名
-
抢劫罪
-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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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
- 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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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定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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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外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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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bbery
-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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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3条
- 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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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教唆犯
故意唆使并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是教唆犯。
- 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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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
-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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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说、利诱、授意
- 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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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
- 外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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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igator
-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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唆使别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