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4-13
A.体制发放借款
B.提前收回借款
C.解除借款合同
D.按已确定的借款利息双倍收取罚息
银行借款是向银行借入的款项。我国国营企业的银行借款,有的作为流动资金使用,如工业企业的定额借款、超定额借额、结算借款,商业企业的商品流转借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借款; 有的作为进行小型技术措施使用,如工业企业的小型技措借款、工业技措借款; 有的作为进行基本建设、专用基金工程使用,如基建借款、大修理借款。银行借款应有物资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按期归还,并支付利息,银行存款可在“银行借款”帐户核算。借入时,贷 (或增) 记该帐户。归还时,借 (或减) 记该帐户,余额表示尚未归还的结欠数。银行借款也可按其用途分别设置“基建借款”、“流动资金借款”、“专用借款”等总分类帐户。
司向,现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主治医师。
万元 1950年2月生,山西大同人,中共党员,大专文化,集宁市手工业联社党委书记兼集宁市二轻工业系统工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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