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10-27
行政行为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具有法定情形而被依法定程序宣布废止,使其失去法律效力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被修改、废止或撤销致使行政行为失去依据的时候,当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致使行政行为失去存在意义的时候,当原定任务或目标已经完成,行政行为的任务已实现的时候,行政行为一般被废止。
平行程序规则是行政行为废止中应遵守的程序规则。即行政行为的废止应当按照原来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进行。如公务员的任命必须咨询某一特定机关的意见,对任命的废止也同样必须经过这一程序。平行的程序规则,只在原来的程序必要时才适用。如果原来的程序属于任意程序,废止就不一定要按照原来的程序。
假行政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即非行政行为。要区分行政行为与非行政行为,就要看该行为是否具备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具备行政行为成立要件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否则就是非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同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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