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选项AB: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选项B);(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选项A)。
选项C: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以甲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选项D: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知识点: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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