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4-10
A.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B.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可以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
C.行政强制措施权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来执行
D.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不用当场交付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的,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做出的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2009年8月24日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提请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后,行政强制的相关问题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执行措施是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为实现执行文书所规定的内容而采取的强制手段。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法律明文规定的执行措施,是法院完成执行工作的主要手段。各国对执行措施规定不尽一致。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允许把被执行人作为执行对象,主要根据执行文书的内容确定执行措施。包括:(1)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者劳动收入;(2)査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3)强制被申请人交付由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4)强制被申请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5)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6)划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采取执行措施,既要保护申请人利益,又要保护被执行人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需。按法定程序,严格实行。
设定,拼音shè dìng,意思是陈设固定不动、犹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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