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7-19
A.行政管理权
B.立法权
C.外交权
D.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设立的省级行政区域。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又设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
高度自治(High Degree of Autonomy)一词是指单一制国家结构下的地方行政区域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基本法》,中国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全面管治权内,所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高度的自治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固有的,其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其宪制地位最终是由中国宪法所确立的。2014年6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表述:““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不能将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对立起来,更不能以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对抗中央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
自主权(autonomy )是2016年公布的管理科学技术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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