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4-11
A.时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B.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C.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D.造成损失的第一个原因
主因原则即“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给付)责任。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是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近因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即效果上的最直接原因,不一定是时间上的远近。海上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必须是近因。英国海上保险法第55条规定,海上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保险事故的最近直接原因所造成的,保险人始负赔偿责任; 对于不是海难所直接造成的任向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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