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
解析:
A项,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本题中,甲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小说草稿电子版发送给好友乙帮忙提意见,并未向不特定的人公开,故不能视为其已经行使了发表权。
B项,《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此可见,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取得,不以演绎行为取得原作著作权人同意为前提。本题中,乙未经甲同意将小说改编为剧本,仍取得对剧本的著作权,但其不得侵犯原作著作权人甲的权利。
C项,《民通意见》第141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本题中,丁出版社未经许可盗用张某姓名,构成对张某姓名权的侵害。
D项,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本题中,丁出版社出版甲的小说《二胎时代》时,未署甲之名,构成对甲署名权的侵害。
E项,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本题中,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甲的许可,向公众公开发行其所著小说,侵犯了甲的发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