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问: 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2006年8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8月20日到甲公司的库房提取所购全部货物。乙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至8月30日才去提取该批货物,但8月25日甲公司的库房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乙公司应提取的部分货物毁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承担该批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起始时间是( )
2016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购买由A厂生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生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安装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生重大火灾。为此,赵向法院起诉,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赔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责任。 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仸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A冰箱厂辨称,本厂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仍未发生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生产者有过错,无法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B公司辨称,赵某违反有关安装说明的要求,违章安装,无视说明书的警示说明,导致电源器失效酿成事故,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 法院在调查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认定: (1)该品牌和型号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陷,一般情况下不会出故障,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产生高温; (2)电源保护器已经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 (3)原先赵在安装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说明书正确安装,使保护器无法发挥正常作用,导致冰箱等物品被烧毁。请问: B公司对所生产保护器应否承担责任?
某企业2010年12月20日购置并投入使用一台常年处于强震动、超强度生产用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设备价款为400000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12000元,该固定资产经税务部门批准,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计算出2014年的折旧额为()元。
某烟丝生产企业接受东方卷烟厂的委托,加工一批烟丝,2014年6月5日东方卷烟厂将外购的烟叶交给烟丝厂用于生产烟丝,2014年9月20日,烟丝厂将完工的烟丝交给东方卷烟厂,东方卷烟厂支付了加工费用。2014年11月12日,税务机关在对烟丝厂的流转税定期检查时发现该项业务中烟丝厂没有代收代缴东方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要求烟丝厂补缴该项业务的消费税,并处以未代收代缴税款4倍的罚款。该单位的负责人认为自己是委托加工业务的受托方,不属于消费税的纳税人,按照规定已经缴纳了加工费的增值税,所以对于税务机关的处罚非常不理解,故派财务人员前往某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政策咨询。要求:假定你是承办该项业务的税务师,请判断: (1)烟丝厂的行为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006年l2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2007年1月22日,银监会还进一步出台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及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进而,把以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和市场开放为中心的农村金融制度变迁推向深入。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在行政村设立资金互助社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万元。
假定系统日期是2006年12月20日,有如下命令NJ=MOD(YEAR(DATE())-2000,10),执行该命令后,NJ的值是()。
某道路改造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招标人决定实行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要求具有相同专业一级资质,投标截止日期为7月20日。
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共有A、B、C、D、E五家单位提交了投标文件。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7月13日在招标人单位举行标前答疑会,答疑会上招标人口头提出新增加一项工作内容,并要求仍在投标截止日期投标。
事件2:评标时发现,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均没有填报,A投标人要求进行补报,但评标委员会拒绝其要求并确认该项报价为零。
事件3:B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工程量与招标条件不符,其原因是B投标人以为招标条件中该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有误,所以对工程量进行了修改。
事件4:评标时发现,C投标人为由两家同一专业的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中一家单位资质等级为一级,另一家资质等级为二级。
事件5:评标委员会最终推荐D为第一中标候选人,E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D投标人为中标人并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D投标人由于企业改制,宣布放弃中标,其后,招标人以D投标人放弃中标为由确定E投标人为中标人,并要求E投标人在投标价的基础上下浮5%,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同时告知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问题
1.事件1中,招标人的做法有何不妥之处?说明正确做法。
2.事件2中,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事件3中,投标人B的投标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4.事件4中,投标人C的投标是否有效?说明理由。5.事件5中,投标人D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招标人要求下浮报价及签订合同的时间安排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如果到今年12月20日甲公司生产的产品有1/3未销售完,甲公司则以5折优惠价全部售给乙公司。这种民事行为属于()。
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新合同约定,由B公司负责货物运输,5月25日B公司依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5月26日货物在途中由于交通事故而焚毁。现A公司、C公司都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