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写信给其侄女王芳,表示要赠与5000元美金,王芳回信表示接受,但此款因故一直未实际给付。后王芳与李岩登记结婚,婚后第六个月接到王某的赠金5000元美金。该项钱款依法应属于王芳的婚前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从法的规范作用看,该项规定属于下列哪一情况?()
某个人独资企业由王某以个人财
产出资设立。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解散,
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对尚未清偿
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个人独资
企业法》规定的是 ( )
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
某汽车和个人财产保险公司将它的信息处理分散化,总部的处理能力比所有的地区中心的能力都小。这些地区中心负责开立保险单、与保险单持有人进行通信、调整索赔。公司使用从国家通讯公司租用的线路。公司最初认为地区间的通讯量不会很大,但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公司低估了客户在地区间转移的数量以及客户在本地区外索赔的数量。公司的一个地区中心在地震带区域,所以正在计划如何在该中心或其它某个中心不能正常处理业务时保持公司业务的继续进行。公司考虑将每个地区中心的数据在另一个中心建立镜像。这种作法的劣势是:()
2010年1月15日,张某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为“宏利公司”;2010年2月1日,工商行政机关向张某签发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宏利加工厂”。2010年2月10日,张某聘用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李某负责宏利加工厂的事务管理。张某与李某签订的书面聘用合同中约定:李某只能决定5万元以下的交易。2010年2月15日,李某未经张某同意,与善意第三人王某签订10万元的买卖合同。后因宏利加工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王某的货款及其他债务,张某拟解散宏利加工厂。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将个人独资企业命名为“宏利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宏利加工厂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3)张某能否聘请李某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并说明理由。 (4)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王某的10万元货款,能否要求张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并说明理由。 (6)王某的10万元货款,能否要求张某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并说明理由。 (7)宏利加工厂解散,如何确定清算人?
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唯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另一方适当帮助的制度。
甲女与乙男于2000年12月登记结婚。甲女收入远远高于乙男,故提出婚后财产归归各自所有,乙男同意。故甲女与乙男立下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其他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2002年,乙男向其朋友丁某借款8万元经营书店,约定2年为期,但未对丁某说明夫妻约定财产制内容。后书店倒闭。2004年2月,甲女买福利彩票中奖10万元。2004年4月,丁某找到乙男,表示约定偿还借款期限已到,要求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乙男强调书店倒闭,但甲女刚中了奖,可以找她;丁某找到甲女。甲女以与乙男有夫妻财产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借款。于是,丁某将甲女与乙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清偿债务。结合本案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思考?
对个人财产评估时,通常认为财产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