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出入境,是指中国公民(),具体指中国公民(),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通过对外开放或指定的口岸,从本国出境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或者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返回本国领土的行为。
中国公民夏某(男)与中国公民冯某(女)1997年在沈阳结婚。婚后夏某自费到加拿大留学,2001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在美国纽约州一家公司找到工作。2002年8月,夏某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状由夏某的代理律师邮寄送达冯某。冯某在经过一番咨询后,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纽约州法院已经受理夏某离婚诉讼后,我国法院能否受理冯某的离婚诉讼?
丹尼出生在甲国,他的父母都是中国公民,其母已在甲国定居(甲国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张某是国家某部委的干部,去年托在乙国的亲戚代为申请乙国国籍,已获批准,现张某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宋某出生在中国大陆,父母都是中国公民,宋某本人一直在中国生活,不久前,他取得了丙国国籍。史密斯是丁国人,定居在中国扬州,去年申请加入中国国籍。根据《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
根据《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下列允许出境的公民有()
中国公民因私出境,应向()提出申请。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系指()岁的中国公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巴西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我国应否承认和协助执行边、王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为什么?
中国公民的权利是人民主权这一政治原则的具体表现。
1991年在中国国内结婚、后于1993年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某甲和某乙,在阿根廷和中国境内都有财产,因为婚姻纠纷在阿根延申请离婚,但由于阿根廷婚姻法当时尚不准离婚,只能于1995年按照该国法律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后来甲仍然留在阿根廷,并加入了阿根廷国籍,而乙回国内。甲后来也到国内,并与另一中国士子丙结婚。1999年乙向其原来住所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要求甲支付自 1993年至夸的生活扶养费15万元。
问:(1)判断甲与乙之问婚姻有效性的准据法是哪一国法律?1995年至1999年甲与乙之间的婚姻是否有效?为什么?
(2)对于乙提出的离婚的请求,法院应该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处理?为什么?
(3)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扶养费的诉讼请求,应该适用哪一囝法律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