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可以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2005年2月,王敏与甲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将其作品《网络信息检索指南》在中国内地的中文版图书、电子出版物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合同的约定中包括:甲出版社按50元/千字的标准向王敏支付基本稿酬;印数稿酬的标准为5%,当印数超过10000册时,超过部分的印数稿酬标准提高到8%;稿酬的计算方法均按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基本稿酬和第一次印数稿酬均在该书出版后一个月内付清。签约后,王敏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网络信息检索指南》的全部电子稿件交付甲出版社。 2005年11月,《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出版。该书每个页面的版心部分排30行,每行30字;正文部分共252面,其中有6章的末尾留有空白,合计共120行;出版前言2面,目录2面,末尾的空白合计10行;还有主书名页1页,用与正文不同的纸张印刷。版权页上载明的印数为6500册,字数为247.7千字。计算基本稿酬时,助理编辑小陈利用该书的电子排版文件借助计算机统计字数。计算机统计得出的正文部分字数为187835字。于是小陈办理了支付基本稿酬9390元(50×187.8=9390)的手续,并于11月底汇寄给王敏8338.32元,同时告诉他出版社已经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051.68元。 2006年3月,王敏向法院诉称:甲出版社至今未支付应该付的印数稿酬;按税前数额计的基本稿酬应该为12385元(50×247.7=12385),但甲出版社少付了2995元。甲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作者著作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甲出版社付足《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并立即结付印数稿酬。 甲出版社辩称:《网络信息检索指南》一书的基本稿酬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结算的,并未少付,王敏的计算方法有误。印数稿酬确实尚未结付,这是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印数稿酬标准与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需要双方按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签署补充协议书对原出版合同进行修改后,才能支付。甲出版社支付的基本稿酬数额是否准确?为什么?
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作为。WTO的缔约方,应是一种()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结婚,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汉传佛教传人中国内地,大体经过了四个阶段:在第一阶段是介绍时期,汉传佛教的译文,从一开始就不甚忠实于原文;越过介绍时期,进入融合时期。这时大部分佛经都有了汉文译本;汉传佛教第三阶段在隋唐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在于摆脱佛教原有的框架,由中华本土佛教学者、宗派创始人开始构建中国佛教的新体系;汉传佛教的第四阶段,宋元明清以后形成三教合一,以儒为主导的局面持续了近千年。最能准确复述这段话的主要意思的是( )。
在国际上,该品牌(图7)通常被简称为“梅赛德斯”(Mercedes),而中国内地称其为“奔驰”,台湾译为 “宾士”,香港译为“平治”。该品牌汽车发明于()
1996年1月2日,营业地均为香港的交易双方在中国内地签订买卖2万公吨锰矿的合同,合同规定目的港为湛江港,但未约定处理合同争议的准据法。后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卖方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认为,本案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而被申请人则主张本案应优先适用该《公约》你认为,本案应适用什么法律才合适?并说明理由。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到以下地区旅游()。
中国内地社会性别视角的提出是在北京召开的第()世界妇女代表大会。
印度佛经传入中国内地经由两条路线:一条是陆路,即由中亚西亚传入我国的()地区,然后再深入内地;另一条是海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