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000年7月18日,甲银行与乙棉织厂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银行在1999年7月18日至2000年7月18日期间内根据乙棉织厂需要和自身可能,向其提供贷款,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最高担保债权额为100万元,棉织厂以其房屋、土地、设备作抵押,当日便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工业局作为棉织厂的主管部门在抵押物清单上加盖了公章。合同签订的当日甲银行即将第一笔贷款50万元转至棉织厂帐户上。除此笔借款之外,截至2000年7月18日棉织厂还分别于1999年10月18日、2000年4月7日借款30万元、40万元。贷款到期后,经甲银行多次催要,棉织厂仍一分未还,故引发诉讼。甲银行能够通过抵押合同实现的债权是多少?依据何在?
下列有关借款合同的说法,符合规定的有()。
下列选项中,不宜用于借款合同的担保是()。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甲、乙、丙三人于2007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借款合同的担保形式有()。
甲向乙借款500万元,丙提供了保证担保,丁提供了抵押担保。请根据民法原理、合同法、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设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有效合同,甲到期无力还款,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主张物保优于人保,其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某金融机构2010年发生下列业务:与某商场签订一年期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一个年度内的最高借款限额为每次1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借款业务5次,累计借款额400万元,但每次借款额均在限额以内每次借款没有签订新的合同;与某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金额1000万元;与某银行共同承担贷款业务,与甲企业签订总额为5000万元的贷款合同,其中本机构承担40%的份额。该金融机构2010年应缴纳印花税()元。
恒达企业与Q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恒达企业为盛大企业自2014年3月1日起向Q银行的1年期借款(6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6个月。2014年8月1日,盛大企业与Q银行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将借款数额降为500万元,还款期限由原来的一年变更为截止至2016年3月1日。合同变更后,电话通知了恒达企业,恒达企业当即同意继续为新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根据以上表述及相关法律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