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0年1月1日折价发行4年期,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债券面值为1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10%,发行价格为90万元。债券折价采用直线法摊销。该债券20×0年度发生的利息费用为( )万元。
利息偿付倍数中的利息就是指财务费用中的利息费用。
计算已获利息倍数时分母的利息费用,指的是计入财务费用的各项利息。
企业发行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一般公司债券时,实际收到款项小于债券票面价值的差额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各期确认的实际利息费用会逐期减少。()
在资本化期间内,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按计划预提利息费用时,应借记()。
案例绿都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案例背景】绿都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都商贸)是一家集室内空气加湿、净化、新风换气为一体的人工环境工程公司。随着人们对室内环境指数的要求提高,传统环境工程的发展相对缓慢,为了提高环境工程技术,绿都商贸决定研发净化、加湿、换气为一体的高端设备,该研发项目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为了筹措研发资金,2014年1月1日,向其股东绿雅公司借款9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7%,期限2年;向其股东新能公司借款12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6%,期限2年;向无关联自然人张某借款200万元,10%年利率,期限2年。上述借款均签订借款合同,利息按年支付。绿都商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知绿都商贸、绿雅公司、新能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为6%。绿雅公司可以提供税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绿都商贸实际税负不高于新能公司。【案例要求】1.针对上述关联方借款,逐项判断2014年12月31日绿都商贸支付绿雅公司、新能公司的债务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并简要说明理由。2.针对上述向自然人的借款,2014年12月31日绿都商贸支付给张某的债务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并简要说明理由。
某企业2012年3月1日向其控股公司借入经营性资金400万元,借款期1年,当年支付利息费用28万元。假定当年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息率为6%,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企业在计算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调整的利息费用为()万元
企业在日常生活中用于其它用途的长期借款,利息费用发生后计入()
考虑Van Horn公司对明年的预测,息税前收益:$55000000,利息费用:$15000000,优先股股利:$13000000,普通股股利支出率:25%,发行在外的普通股:2500000,有效公司所得税率:40%,Van Horn公司普通股的预期市盈率9,每股市场价格(近似到美元)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