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
婚姻家庭关系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的且不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在家庭中祖孙关系素来密切,是所有家庭关系中最融洽的一种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既具有(),又具有自然性。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在当代社会中,某些极度贫困者,因经济破产、家庭关系破裂而精神崩溃者,有自杀倾向的人,吸毒成瘾者等都可能陷入危险境地不能自拔,需要他人救援,对此,社会工作者主要的目标就是()。
一位下岗工人在失去工作后,家庭关系也开始出现问题,孩子在学校也遇到了问题,学习成绩下降,同学关系变得疏离,家庭生活出现危机。他本人则把自己封闭在家里,对生活一筹莫展。社会工作者可以运用()理论帮助这个下岗工人。
魏忠国(男)与被告黄淑贞(女)于1984年自愿结婚,婚后双方与黄的母亲彭玉珍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家庭关系一度较好,生有一子取名魏喜。自1992年魏忠国担任公司副经理后,便与小秘书关系暧昧。后来索性与黄淑贞分居,与小秘书姘居,并于2002年10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就离婚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发生争执,经法院查明其经济状况和现有财产如下: (1)魏忠国婚前储蓄2000元,已用于家庭消费,现每月收入620元;黄淑贞每月收入450元,黄的母亲彭玉珍每月领取退休金200元。婚后三人收入由魏、黄夫妻掌握使用,黄母从事家务及带小孩。 (2)根据约定,婚后定期给魏的父母生活费若干元,10年来共付12000元;1991年,魏父建房时,双方同意给其8000元;两项共计20000元。 (3)家中现有财产: ①以魏、黄名义的定期存款10000元。 ②双方约定国家给的独生子女费2000元,归其子所有,并以魏喜名义存入银行。 ③婚后购置家电及家具价值10000元。魏认为,现有财产中,自己婚前积蓄2000元应属个人财产,其余财产应平均分割。黄认为,魏的父亲、母亲已拿走20000元,自己还要抚养孩子,因此,现有财产应全部归自己所有,魏无权再分割。受诉法院认为:原告魏忠国婚前积蓄2000元已用于婚后家庭消费,不予追回;婚后10年付给魏的父母生活费12000元及建房费8000元属自愿赠与,不予分割;以魏喜名义存入银行的独生子女费2000元,是双方约定为子女个人的财产,不予分割;以魏、黄名义的存款10000元为魏、黄、彭三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婚后购置的家电及家具价值10000元为家庭共有财产。以上两项共计20000元。由魏、黄、彭共同分割,原则上各1/3。 你是否同意法院的处理意见?请阐明理由。
社会工作者金某为一户家庭提供服务。该家庭夫妻、亲子关系较为紧张,家庭关系不和谐,同时该家庭经济上很贫困,收入难以维持日常生活。金某在个案服务中,一方面辅导家庭成员学习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学习沟通技巧;另一方面帮助该家庭争取政府救济,安排志愿者服务工作。在此案例中,金某充当了社会工作者的哪些直接服务角色()。
在家庭关系的调适技法中,互信、互勉、互慰属于()
亨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