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7年3月4日 ,川汉铁路总公司改归()并续订章程。
1911年四国银行团与清政府订立《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攫取中国路矿权。组成四国银行团的国家是()
在1911年9月5日的川汉铁路股东大会上 ,荣县人朱元慎散发了一份()。
在川汉铁路集资实际执行时,各地并未按10石收入标准确定应认股的人家,而是人人都必须认购。如此,川汉铁路筹款就演化成了强制认购路股,老百姓怨称为()。
1911年清政府与()签订了《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
1911年5月,清廷宣布“铁路干线收归国有”,并与四国银行团订立粤汉、川汉铁路借款合同,借“国有”名义把铁路利权出卖给帝国主义,同时借此“劫夺”商股。这激起了保路风潮,其中最激烈的是( )。
在修筑川汉铁路过程中,绅商各界一致认定()就是出卖路权,而铁路是国命,路权就是国权,出让筑路权就等于亡国。
(),清廷颁布铁路国有政策,川汉铁路收归国有。
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路”。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 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昌,与广东商办的粤……之后原告又向美国联邦第十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和要求美国最高法院重新审理,未获成功,致使此案于1987年3月9日告终。 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在美国享有豁免权?为什么? (2)美国1976年的《国有主权豁免法》是否适用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什么? (3)为什么说湖广铁路的债券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否有义务继承?为什么?